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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仲先、刘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仲先,刘江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先,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老启荣,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涛,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陈仲先因与被上诉人刘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第6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仲先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仲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第68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钟莹莹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