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子木、王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木,王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752号申请人:李子木,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王白香,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子木与被申请人王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子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白香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晶龙北路南侧、燕顺路东侧福洪园一期33-3-5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由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白香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晶龙北路南侧、燕顺路东侧福洪园一期33-3-5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