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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国兰、曹玲等与王开岳、严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兰,曹玲,曹金,王开岳,严小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774号原告:严国兰,女,1972年11月1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曹玲,女,1996年7月1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曹金,1993年10月2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王开岳,男,1968年7月3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严小刚,男,1994年10月14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兰、曹金、曹玲诉被告王开岳、严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兰、曹金、曹玲以与被告严小刚、王开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国兰、曹金、曹玲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兰、曹金、曹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严国兰、曹金、曹玲负担。审 判 员  侯万寿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