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5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赵玉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赵玉博,郑文华,赵玉石,国秀芳,赵玉伟,王秀丽,赵汝雷,郑兰东,冀承供,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宋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赵玉博,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现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郑文华,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博之妻。被执行人:赵玉石,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国秀芳,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石之妻。被执行人:赵玉伟,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伟之妻。被执行人:赵汝雷,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郑兰东,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汝雷之妻。被执行人:冀承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冀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玉红,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冀承供之妻。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冀承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冀承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