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焕与华于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华于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38号原告:黄焕,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华于辉,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黄焕诉被告华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黄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黄焕负担。审 判 长  王又林审 判 员  程军中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