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金燕、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燕,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3589373-2)。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刚、张眺敏(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金燕,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执行人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223938-X)。法定代表人李纯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燕、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金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无锡工行信用卡欠款539243.9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2909.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准提机械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470元(含公告费280元,已由无锡工行预交),由金燕、准提机械公司负担。金燕、准提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无锡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依法撤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燕名下无锡市江海东路588-2-126、588-2-127房产已办理抵押,抵押金额各合计为1565000元,金燕名下无锡市御墅花园17-102房产已办理抵押,抵押金额合计1414400元,金燕另有一套与他人共有的无锡市长江北路17-23房产,上述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查封了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B×××××和苏B×××××汽车,但车辆下落不明。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四川准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态为吊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案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