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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吴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吴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隆昌县。负责人:谈际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昊,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其主要经营活动受总公司指派,本案应由总公司的经常营业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四川省隆昌县,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