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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冰与被申请人池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冰,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94号申请人郭冰,住承德市。被申请人池杰,住承德市。申请人郭冰与被申请人池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池杰驾驶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1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郭冰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池杰驾驶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1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