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海涛与尹树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涛,尹树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46号原告:崔海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尹树利,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崔海涛与被告尹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崔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海涛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