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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海涛与尹树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涛,尹树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46号原告:崔海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尹树利,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崔海涛与被告尹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崔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海涛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