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敖川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川东,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1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敖川东与万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一村28栋2单元外,由万某望风,敖川东掰坏龙头锁、撬坏挡板并接线点火,将失主方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价值2209元的金狮牌踏板摩托车盗走。次日,敖川东经民警电话传唤,告知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医院门口,并在上述地点等候民警。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失主方某某。被告人敖川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敖川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敖川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