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4054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6月6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任某,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某2,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诉前保全,将被告任某名下的工资卡账户及被告王某2名下的惠农卡予以查封。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8日依法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士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1及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所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约定的月息1.5分自2014年1月20日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有被告任某所打借据为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后经原告数次追索,但二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被告任某承认原告李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2未出庭应诉及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任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任某认可此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投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任某、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士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