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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与被保全人刘美裕、赵泽雄、新会区会城嘉达贸易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40号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7758301。负责人:欧锦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明,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胜,该行工作人员。被保全人:刘美裕,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赵泽雄,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新会区会城嘉达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11号1座104,组织机构代码:L5670341-0。负责人:刘美裕,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即本案被保全人刘美裕。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与被保全人刘美裕、赵泽雄、新会区会城嘉达贸易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刘美裕、赵泽雄、新会区会城嘉达贸易部价值人民币3101743.52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城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101743.52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刘美裕、赵泽雄、新会区会城嘉达贸易部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峻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