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铭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铭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490号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金山大厦B楼22A层。法定代表人:杨铭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铭光,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铭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9元,减半收取计8264.5元,由原告南京泰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