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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台金艳与魏清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金艳,魏清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77号原告:台金艳,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27岁,汉族,白云商厦营业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魏清,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兴扬汽车厂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台金艳与被告魏清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台金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台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结收40元,由原告台金艳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