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洪义、郭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义,郭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941号申请人:赵洪义,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郭娜,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赵洪义与被申请人郭建国、郭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洪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娜名下的景国用(2014)第A77号国有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娜名下的景国用(2014)第A77号国有土地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