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昱、贺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昱,贺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2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昱,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贺媛,女,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昱、贺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