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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凤苓、李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苓,李延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701号申请人刘凤苓,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李延东,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刘凤苓与被申请人李延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凤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延东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城福鸿苑小区24-3-506室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刘凤苓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东侧、王各庄村民自建商住楼北侧福泽御园8-2-1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延东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城福鸿苑小区24-3-506室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凤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