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淑娟与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娟,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425号原告崔淑娟,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洁,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斌,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娟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崔淑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淑娟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淑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理员李颖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