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戴瑶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戴瑶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A506室。法定代表人:张传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戴瑶阳,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戴瑶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戴瑶阳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签字,但亦无法提供戴瑶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债权为26901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