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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李生明与刘建春、徐信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明,刘建春,徐信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2民初1104号原告李生明,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李文远,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春,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徐信标,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李生明与被告徐信标、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春、徐信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2、判决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3%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该利息暂定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现金支付4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利息按5%支付,被告收到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被告刘建春、徐信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建春、徐信标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李生明借款10万元,原告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徐信标账户转入10万元。之后,被告刘建春分别于同年5月12日、6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按5%利率计付利息,但被告刘建春、徐信标在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也未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经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打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李生明将14万元借给被告刘建春、徐信标,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每月按5%利率计付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建春、徐信标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按3%利率计付月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约定的以月利率5%计算月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利息按2%利率计付月息。被告刘建春、徐信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春、徐信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生明借款十四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本金十万元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本金二万元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本金二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刘建春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雪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