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本友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本友,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610号原告:肖本友,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娜,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被告: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沈典栋。原告肖本友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宣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本友以已和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本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肖本友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