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成功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功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成功,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成功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成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夜晚,被告人韩成功受其妻杨某(另案处理)教唆,在未办狩猎证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到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镇宋刘庄村委,擅自使用手提式矿灯,采用夜间照明的猎捕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黑斑蛙82只。经新蔡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被告人韩成功猎捕的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检察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韩成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是主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黑斑蛙的照片、作案工具的照片及韩成功指认现场的照片,书证新蔡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新蔡县林业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成功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猎捕黑斑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成功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韩成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成功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作案工具一辆两轮电动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俊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