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长行、吴安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行,吴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30号申请人:杨长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吴安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