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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长行、吴安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行,吴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30号申请人:杨长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吴安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