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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和平、吴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00号原告张大任,男,1950年12月11日生,满族。被告叶军,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大任诉被告叶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任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任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大任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