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和平、吴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00号原告张大任,男,1950年12月11日生,满族。被告叶军,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大任诉被告叶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任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任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大任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