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艳梅与冯志斌、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梅,冯志斌,高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艳梅,女,个体户。被执行人冯志斌,男。被执行人高志峰,男,无固定职业。孙艳梅申请执行冯志斌、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艳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志斌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志斌在中国建设银行上郡路支行处的账户(账号:62×××57)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