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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克华、曾永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华,曾永南,蔡华生,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华,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曾永南,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执行人:蔡华生,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必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华、曾永南、蔡华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克华、曾永南、蔡华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