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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静、邱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静,邱金芳,高金国,王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薛静,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邱金芳,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金国,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顺义,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静与被执行人邱金芳、高金国、王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邱金芳自动履行140000元,被执行人邱金芳名下虽有房产一栋,但面积较小,为76.9(平方米)暂不予执行,邱金芳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已轮候冻结,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标的金额400000元,已执行140000元,未执行2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