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64号原告:江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王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素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