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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64号原告:江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王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素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