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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献英与罗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献英,罗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879号原告:楼献英,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罗和平,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原告楼献英为与被告罗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磁铁款176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献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磁铁材料,2014年12月17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62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和平支付原告楼献英货款17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和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