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300号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田某某,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高某,男,约36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 李 波人民陪审员 : 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