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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忠仁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西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西山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仁。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西山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建福,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忠仁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西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王世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学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