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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东胜与李水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胜,李水泉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228号原告:李东胜,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水泉,男,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东胜诉被告李水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东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胜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