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东胜与李水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胜,李水泉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228号原告:李东胜,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水泉,男,成年,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东胜诉被告李水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东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胜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