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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3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3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张某,行长。被执行人: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与被告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3832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某某号、某某号、铜陵市春暖花开家园某某栋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和某某栋某某号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某某号、某某号、铜陵市春暖花开家园某某栋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和某某栋某某号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