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燕、莫洪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燕,莫洪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4民初871号原告: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徐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方刚,该行城西支行行长。被告:赵燕,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思南人,居民,住思南县。被告:莫洪戈,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思南人,思南县畜牧局职工,住思南县。原告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莫洪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瑞敏人民陪审员 郭通才人民陪审员 黄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发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