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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玉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453号原告: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29巷28号2门1号。法定代表人:徐广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