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吴金烈、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吴金烈,程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9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南湾北路35号。负责人:刘雄,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波,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烈,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程青,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吴金烈、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