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吴金烈、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吴金烈,程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9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南湾北路35号。负责人:刘雄,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波,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烈,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程青,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吴金烈、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