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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栓扣、张树财、鱼爱琴、张思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栓扣,张树财,鱼爱琴,张思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富信,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栓扣,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枣林坪镇宋家窑村。被执行人张树财,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枣林坪镇张庄。被执行人鱼爱琴,女,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围窑巷。被执行人张思源,女,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枣林坪镇张庄。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栓扣、张树财、鱼爱琴、张思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薛栓扣等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张树财等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62号执行案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祁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