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唱豪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唱豪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4152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被告:北京天唱豪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营北路55号3、4层。法定代表人:李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唱豪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雒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