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巍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巍爱,女。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巍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巍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巍爱在运城市禹都市场双龙桥北侧的快乐超市十字路口摆摊卖包子时,因怀疑路过的被害人孙某某手中拿的两根葱是从其门口偷的,遂询问孙某某,结果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王巍爱用手臂将孙某某推倒后致孙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巍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巍爱���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巍爱在运城市禹都市场双龙桥北侧的快乐超市十字路口摆摊卖包子时,因怀疑路过的被害人孙某某手中拿的两根葱是从其门口偷的,遂询问孙某某,结果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王巍爱用手臂将孙某某推倒后致孙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巍爱已对孙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2016年12月1日孙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12月1日早上,孙某某的母亲与王巍爱发生争,致使孙某某母亲受伤。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巍爱,女。3、被告人王巍爱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王巍爱无违法犯罪记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孙某某因无证驾驶被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处罚。4、2017年6月5日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禹都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日早8时许,我所民警在办案人孙某某的带领下到运城市禹都市场双龙桥北侧迎太路口时辰包子早点摊,经孙某某指认,我所民警依法将王巍爱口头传唤至禹都派出所进行调查。5、2016年12月2日王巍爱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刚才你们带我来派出所,我丈夫张某某知道,我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因为我昨天和人打架了,所��才被带至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禹都派出所。2016年12月1日早上8时许,我和丈夫张某某向往常一样正在禹都双龙桥北侧快乐超市十字路口经营时辰包子早点摊,一位经常在附近捡破烂的老太婆和另外一名年龄相仿的老太婆两人从我家的方向过来,我见捡破烂的老太婆手里拿了两根葱,我怀疑她是从我家门口偷的葱,就问她葱是哪来的,她说是她自己买的,老太婆觉得我怀疑她了,不依不饶问我为什么问她葱是从哪来的,嫌我怀疑她的葱是我家的,我一直向她解释她不听反而来到我面前一直辱骂同时还用手拽住了我的衣服,我用胳膊肘甩了下老太婆,就将老太婆甩在地上,老太婆从地上起来后还一直对我进行辱骂,我一直忍着没有说话,老太婆骂累了便坐在早点摊的板凳上继续辱骂我,和她一起的老太婆劝她她不听便说回去叫老太婆的儿子过来,大约十分���左右,老太婆的儿子过来便问怎么回事,老太婆告诉儿子我打她了,他儿子二话不说就随手拿着摊上的小铁凳子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就蹲下顺手拿板凳甩到我儿子面部,她儿子还要过来打我,我老公过来挡的时候她儿子又用铁板凳打了我老公的左小臂,我们双方便分开了,这时,老太婆说她腰疼的不行,她儿子便叫我们带他妈去医院看病,我说我的头疼的不行谁给我看?老太婆儿子说不行一起去医院先各看各病,我们便一起坐出租车到中心医院看病,看病之前我还问了老太婆的儿子怎么看病?老太婆儿子说:各看各的病,我说你给我看病,我给你母亲看病,他不同意,最后说各看各的病,由于我没有拿钱我就先回来了,下午我买了治头疼的药,今天早上还感觉头晕。我怀疑她是因为她之前在家门口偷纸箱的时候,被我老公碰到过,老太婆也承认。6、2017年2月14日王巍爱的两份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知道今天是因为2016年12月1日早晨8时许,在运城市禹都双龙桥北侧迎太路快乐超市十字路口我摆早点摊时,和一名老太婆发生冲突后,我将其推倒在了地上,导致其腰椎受伤。我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我当时也受伤了,孙某某的儿子过后,拿早点摊上的凳子打了我头部一下,导致我头部疼痛,我当时去医院检查了,不要紧,我没有申请伤情鉴定。我看到她从我手里拿着葱从我早餐摊东侧路边过时,我跑过去问她:姨,你手里拿的葱是哪拿的?她说她从超市买的,我对她说:你买下的就算了,接着她走到我跟前一直问我:“你问我葱是哪里拿的是是怎么了?你不信咱俩去超市问问看是不是我买的,”我说不是就算了,我还摆摊呢,她说不行今天如果说不好就不行,接着我就回到早点摊内开始忙着卖饭,老太婆就一直骂我,我刚开始一直在早摊内卖饭,我见她骂的实在难听,就从早餐摊出来对她说:你骂啥呢吗,接着她就撕扯着我的衣服打我,我也打手还她,打在她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边上吃饭的人就把我俩拉开了后,我就进到早点摊内开始卖饭,老太婆就跟着我到里面一直骂我,我就用右胳膊肘顶了她上身不知道什么部位一下,她后退了几步就坐倒在地上,她还一直骂着我,因为她当时不让我卖饭,我顶她的意思是不让她挡住我卖饭,顶她的同时我还说着“起开,不要挡着我卖饭。”7、2016年12月1日孙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2月1日早晨8时许,我正在家中睡觉,我邻居的大叔敲门将我叫醒并告诉我说我母亲在禹都双龙桥北侧迎太路时辰包子摊吃早点时和��板娘发生争吵,我听到后赶紧穿衣服来到时辰包子早点摊,看到我母亲躺在地上没有人管,我过去扶我母亲起来时,我母亲腰疼起不来,我母亲怎么回事,我母亲告诉我说时辰包子早点摊的老板娘怀疑她偷了包子摊上的两根葱所以发生争吵,而后老板娘将她推倒在地上,我同我母亲说后,还见到包子摊老板娘和老板在继续忙着生意,我非常生气就过去找包子摊的老板娘进行理论从而发生争吵,我先用手在老板娘身上打了几下,男老板就过来用拳头打在我脸上几拳,老板娘也跟着帮忙撕扯我,男老板从旁边拿个板凳准备砸我,我也拿了板凳准备砸他时发现我脸上流血了,就先把板凳放下,他见我板凳放下了他也就跟着将板凳放下了,这时,我就和对方商量着先给我母亲送到医院看病,对方老板娘和我一起将我母亲带到中心医院看病,我母亲检查后是腰椎骨折,我找对方老板娘说明情况时,已经找不到她了,我就赶紧打110报警了。我母亲是腰椎压缩性骨折,我是听我邻居说的,我母亲在旁边的超市买了两根葱,时辰包子摊老板娘怀疑我母亲的葱是从摊上拿的,就因为这和我母亲争吵后将我母亲推倒在地上。我到现场后,我母亲就躺在包子摊中间的地上,是我先动的手打包子摊的老板娘,我用手掌在她背部打了三四下,她老公就过来用拳头在我脸上打了两拳,接着对方夫妻两人就和我厮打在一起了,当时我上嘴唇肿痛,流血了,左眼肿痛有擦伤,我的伤是对方男子打的,对方没有受伤,因为我母亲去医院时,对方也没有去医院检查看病。8、2017年1月9日孙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2月1日8时,我和朋友“素某”从家中出来去禹都双龙桥北侧100米东侧香格里拉小区门口超市去买菜,买菜之后,“素某”说要去摆在绿化带南头的早餐摊上喝豆腐脑,她在喝豆腐脑时,我从旁边绕了一圈过来,路过旁边的时辰包子摊时,时辰包子摊的老板娘看见我手里塑料袋中的两颗葱,便问我葱是从哪里来的,我说我刚从超市买的,不信你和我一起去问超市的老板,她不和我去还怀疑我葱是从她家门口偷的,于是我俩人就开始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我们两人相互打对方,她用手打在我头部,我没有打到她,旁边的围观的群众就过来将我俩人拖开了,但我们俩人还在继续争吵着,就在这时,时辰包子老板娘过来用手将我推到在地上,我当时直接倒在东侧马路上,旁边还有许多过往的车辆,于是我便慢慢的从地上站起来,刚站起来我就感到腰难受的走不动,我慢慢的先走到时辰包子摊坐在摊位的凳子上,时辰包子的老板与��板娘两人还在继续卖包子,我见他们不理我,我就又开始骂他们两人同时对他们说我腰疼的,让他们带我去医院检查,旁边有人劝他们让他们给我说说好话让我离开,这个时候老板才叫老板娘带我去医院检查并对我说,”检查哪里是哪里,看到哪里是哪里“老板娘没有反应还在继续卖包子,大约30分钟后,我儿子孙某某过来问我怎么了,我说我被时辰包子摊的老板娘打了,我儿子听说后过去问时辰包子夫妻二人怎么回事,刚过去我儿子便和时辰夫妻二人厮打在一起,当时我儿子头部就已经被打流血,于是双方便停了下来,我儿子对时辰包子老板说先给我看病,对方刚开始不同意,后来旁边的围观群众有人劝他们带我去医院看病,这下老板才在旁边叫了辆出租车叫老板娘带着我和我儿子一起去的中心医院看病,当我儿子陪我拍完片出来后,就找不到对方老板娘了。我的腰当时感到疼痛,后来去医院检查时,医生说我的腰椎骨折,我儿子也受伤了,时辰包子摊老板娘一下子把我推倒在地上,我摔倒在地上起来后就感觉腰开始疼了,我的腰之前没有受过伤,我儿子的左眼角有淤青也流血了,上嘴唇有裂口,我儿子身上的伤是和对方老板、老板娘厮打时,被对方男子用拳头打的。当时现场还有“素某”,其余其他旁观人员我都不认识,我儿子和对方厮打时,是我儿子先动手打对方的。9、2016年12月1日张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孙某某住在我们隔壁小区,平时早晨出来一起锻炼,我经常早晨在卖包子的老板娘那里吃包子。2016年12月1日早晨8时左右,我和孙某某一起出门锻炼,顺便在菜市场上买了点菜,我买了个南瓜,孙某某买了两根葱,后来我俩一��到迎泰路时辰包子摊位附近那里吃早点,我坐在距离时辰包子旁边的一个摊位吃早点,孙某某说她去捡点纸箱,因为她平时就捡废品卖钱,孙某某捡完纸箱回来时卖时辰包子的老板娘看见她手里拿了两根葱和纸箱,就问孙某某是不是在她门口拿的她的葱,孙某某说不是,她俩就相互争吵,后来她俩就相互撕扯起来,我看到她们撕扯就往跟前走,后来蒸包子的另一名女子过来将她俩分开,孙某某还一直不停的骂卖包子的老板娘,卖包子的老板娘用手扇了孙某某一巴掌,她俩又开始相互撕扯在一起,之后就被人拉开了,分开之后孙某某自己坐在了旁边的一个凳子上,嘴里还在不停的骂卖包子的老板娘,我走到孙某某跟前叫她回,她说她腰疼的起不来,之后我就回家了。我认识孙某某这几年的时间,她身体一直很好。10、2016年12月2日郑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2月1日早晨8时许,我正在摊位打饼子卖饼子,时辰包子摊位和我饼子摊位中间还有一个卖水煎包的摊位,我正在打饼子时听见时辰包子那边有人吵架,我就过去看怎么回事,我走到跟前时看见有一位老太太坐在时辰包子摊位的凳子上一直在骂,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过了一会来了一名带眼镜的男子,走到老太太跟前共和老太太说了几句话,之后我看到那名男子拿起时辰包子摊位上的小凳子向时辰包子摊老板娘砸过去,时辰包子的老板娘被砸向后退了几步,那名男子走到时辰包子的老板娘跟前拿着凳子又在砸时辰包子的老板娘,这时时辰包子的老板从车上下来把戴眼镜的男子推开,那名戴眼镜的男子手里举起凳子还准备打,时辰包子的老板就跟那名戴眼镜男子在理论,他们说了一会话,后来时辰包子的老板娘、那名老太太及戴眼镜那名男子三人在理论一起坐出租车走了。11、2016年12月2日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我和我老婆王巍爱像往常一样正在禹都双龙桥北侧快乐超市十字路口经营时辰包子早餐摊,经常在我家门口捡烂货的老太婆和另一名老太婆两人从我家的方向走了过来,捡烂货的老太婆抱了个纸箱子里面放了两根葱,我老婆看到后怀疑老太婆的葱是我们家拿的,就过去问老太婆葱是从我家拿的吗?老太婆说不是,我老婆说:不是就算了,下次着。老太婆一听这话是在怀疑她拿我家的葱,就辱骂我老婆,我老婆没有理她继续回来卖包子,老太婆不依不饶的跟过来拽住我老婆的衣服继续骂我老婆,我老婆生气不过骂了老太婆一句,老太婆就用手扇我老婆的脸,我老婆顺手推了下老太婆,老太婆往后退了几步倒在地上,刚开始老太婆没有起来,另一名��太婆劝她离开她还不走继续骂我老婆,另外一名老太婆便离开了,大约十分钟左右,老太婆的儿子二话不说便从我摊位上拿了板凳打向我老婆的头部,我就赶紧过来将我老婆头部挡住,我老婆顺手拿了个板凳打了老太婆儿子一下,老太婆儿子再次拿凳子打过来时,我用胳膊将他挡住,这时,我们双方都停了下来,老太婆说她的腰疼,她儿子便问我怎么办?我说要不就报警,要不就各看各病,他说能行,先看病,我就叫了辆出租车,让出租车将老太婆儿子以及我媳妇一起拉到医院,等到下午3时许,我老婆回来告诉我说,到医院检查时就和对方分开各看各的病。12、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运)公(司法)鉴(伤检)字【2017】001号鉴定书,证实伤者孙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3、照片说明四张证实孙某某受伤。14、运城市公干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鉴定意见鉴通字【2017】0000004号通知书,证实已通知被害人孙某某。15、谅解书一份证实孙某某对王巍爱表示谅解。16、2017年2月14日孙某某和孙某某的收条一份,证实收到王巍爱赔偿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巍爱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孙某某身体,致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巍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巍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孙某某谅解,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对被告人王巍���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巍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 俊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红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