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琦琼与宋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琼,宋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694号原告:王琦琼,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范在魁,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会,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琦琼诉被告宋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琦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河南省清丰县XX乡XX村没有宋晓会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应当视为原告王琦琼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琦琼的起诉。案件诉讼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小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