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与章显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章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章显龙,生于1941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章显龙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彰显龙2016年2月向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因邻里关系未达成协议未获审批私自动工兴建。同年3月29日邻里协议达成,被执行人章显龙再次提出建房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到相关部门又因原有旧房未拆除一户不能有二宅不予审批。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就向被执行人章显龙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其退还占用的纸槽村集体土地124.2平方米并拆除地上建筑。被执行人章显龙在2016年4月已经将旧房拆除,继续新建房至10月完工。执行中与当地基层组织座谈,证实被执行人章显龙只有这一处住房,强制拆除必然会导致章显龙无房居住,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建议不予拆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显龙新建房时未协调好邻里关系以及��房未拆申请建房,行为不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已将旧房拆除也与邻里达成协议,理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在进行建房,未获审批擅自建房确有违法之处,应予改正。鉴于被执行人章显龙现实中只有这一处住房,强拆会导致章显龙无房居住,为确保公民基本住房需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每户建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规定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2行审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