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瑜与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王兴刚。本院执行的张瑜与王兴刚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兴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兴刚向申请执行人张瑜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410元、执行费389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瑜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