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云庆与何光辉、艾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庆,何光辉,艾方军,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392号原告:唐云庆,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光辉,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艾方军,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咸丰县。被告: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0372U。法定代表人:周运兵委托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1833105612。负责人:陈洪文。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唐云庆诉被告何光辉、艾方军、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云庆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唐云庆承担。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段绍罡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朦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