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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碧霞与许哲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霞,许哲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3民初1717号原告张碧霞,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许哲源,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碧霞与被告许哲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梓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许哲源同意赔偿原告张碧霞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余款10000元当庭支付。二、原告张碧霞与被告许哲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哲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梓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雅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