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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廷天与顾宪、马庸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天,马庸持,顾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廷天,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马庸持(曾用名马勇驰),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师,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执行人顾宪,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师,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张廷天与马庸持、顾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兑现30341元。经查被执行人马庸持、顾宪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房屋均存在抵押、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廷天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庸持、顾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庸持、顾宪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廷天保证金96965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404元,合计984063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庸持、顾宪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