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俊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菊,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城*座***号*楼门店。被执行人张庆宽,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呙文,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彬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