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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忠录与宁伍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录,宁伍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265号原告:许忠录,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伍明,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许忠录与宁伍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录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忠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忠录负担。审判员  史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