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忠录与宁伍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录,宁伍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265号原告:许忠录,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伍明,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许忠录与宁伍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录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忠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忠录负担。审判员 史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