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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邹振宽与赵龙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宽,赵龙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756号原告:邹振宽,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被告:赵龙卫,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原告邹振宽诉被告赵龙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邹振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振宽以由他人另行组织其与被告赵龙卫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原告邹振宽已预交),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邹振宽负担。审 判 长  何腾跃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厚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