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邹振宽与赵龙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宽,赵龙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756号原告:邹振宽,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被告:赵龙卫,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原告邹振宽诉被告赵龙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邹振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振宽以由他人另行组织其与被告赵龙卫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原告邹振宽已预交),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邹振宽负担。审 判 长 何腾跃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厚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