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济乾与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乾,王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37号原告:张济乾,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蠡县。被告:王建良,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蠡县。原告张济乾与被告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张济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济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计4355元,由原告张济乾负担。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