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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济乾与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乾,王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37号原告:张济乾,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蠡县。被告:王建良,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蠡县。原告张济乾与被告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张济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济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计4355元,由原告张济乾负担。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