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振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31号罪犯陈振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系有前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振为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005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振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